这是不行的
为何说外地车辆这样接单不行?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福田区梅华路巡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台车牌为 赣C63***的小轿车司机看见执法人员时,非常紧张, 不断按喇叭催促乘客快走,形迹可疑。
于是,执法人员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但是司机并不理会,紧锁车门。执法人员立即拦停该车,司机在看到前面周围都是执法人员的情况下,才很不情愿地下车配合检查。
经调查,车上有1名乘客,通过某顺风车平台约车,于当天9时35分 在南山区白石洲上车,准备前往福田区上梅林,需通过顺风车平台向司机支付车费19.8元。
司机也承认了乘客的说法,但司机一直强调他在某顺风车平台是合法平台,也没有超出一天3单的接单数量限制。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赣C63***车辆为 外地车, 车辆起讫点均在深圳市内,且因司机 无法出示营运证件,执法人依据《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司机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处 1.5万元罚款。
看到这里
有些朋友可能会像这位司机一样疑惑
“我顺风车开的好好的,为什么被查了”
“既没额外收费,也没超过3单,也没取消订单”
这位司机怕是忘记了
自己开的车 是外地车
接的却是 深圳市南山区到福田区的单
执法君就在本文开头向大家强调过
外地车辆如果接的是
起点和终点都在深圳的顺风车单
是!不!行!的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
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五、通过合乘平台合乘出行的,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7座及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
七、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的规定, 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执法君在这里提醒各位顺风车的司机
如果想发起
行程两端都在深圳市内的顺风车行程
需确认自己的车辆是否为
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7座及以下车辆
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一起学习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