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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重庆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所需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印制,董事长签名加盖总公司鲜章)

2、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4、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总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5、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总公司公司章程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8、由总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9、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董事长签字并加盖总公司鲜章的任命书原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相片3张)

10、总公司需提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建立独立帐本、是否开立独立帐户的证明(原件)。

11、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产权证(复印件)

13、对于有特别规定的行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投资服务部

电话:(023)89018888

传真:(023)89018885

办事处延期必备资料

1、延期申请表需加盖办事处公章

接受申请部门:重庆市外经贸委(期限为3年)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期限为1年)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需年审)

重庆市国税局(期限为1年)

重庆市地税局(期限为3年)

2、办事处年度业务情况活动报告(加盖办事处鲜章)

3、租房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4、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办事处鲜章)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自7月1日起,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外经贸委审批,可直接向除外经贸委以外的其他部门申请延期。

驻在地址变更登记必备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接受申请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原批准部门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接受申请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代表机构住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5、登记证(原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自7月1日起,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外经贸委审批,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代表变更。此类代表机构则只需提供抬头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书和填写市工商局的申请表。

代表变更登记必备资料

1、由首席代表签字的变更申请表(原件)

接受申请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批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接受申请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首席代表的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5、首席代表的简历表

6、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7、登记证(原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自7月1日起,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外经贸委审批,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代表变更。此类代表机构则只需提供抬头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书和填写市工商局的申请表。

设立外商驻渝常驻代表机构资料清单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简介(原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四、(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聘书或任命书,依其产生的方式而定)(原件)

五、(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照3张

六、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七、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八、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1)其中1、2、4项需要加盖外国(地区)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一、外商投资商业(分销)核准部门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详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均报商务部审核。

  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办程序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

  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3、初审合格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4、中央管理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但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零售企业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零售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书报刊分销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2、成品油分销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3、药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音像制品分销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书报刊分销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商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四、外商投资商业(分销)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在其权限内3个月内完成,初审转报1个月完成

  (二)商务部审批时限 3个月内完成 ,特殊商品分销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前 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界、中外投资者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入世承诺的时间表,按期实现了商业(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

为了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相关规定,我们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对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供投资者参考。

商务部已于2005年9月1日将“指引手册”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发布(http://www.mofcom.gov.cn),欢迎投资者通过网站了解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有关规定及与申报相关的信息。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目录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三)审批管理部门名单

二、申办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二)商务部审批时限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四、其它

(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税收

(二)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三)关于特许经营店铺

附: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开设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a.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且不含特殊商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商品,下同);

b.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2)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商务部授权,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商务部审批权限

(1)除上述第1项中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报商务部审批;

(2)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报商务部审批。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办程序

音像制品分销(不含批发)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商务部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初审合格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6)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由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a.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

b.文化部批准立项后,中国合作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5)书报刊分销

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时限

(1)汽车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成品油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3)药品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4)音像制品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5)书报刊分销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2、成品油分销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3、药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音像制品分销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书报刊分销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商品分销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四、其它

(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税收

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商务部下发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设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内,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同时包含生产和分销,企业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税。

(二)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三)关于特许经营店铺

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他人店铺从事商业活动,其授权店铺累计在30家以上的,不受8号令第18条的限制。

注:详见相关法规规定,具体法规规定附后

附: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政策法规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二、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五、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区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九、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

十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十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十三、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

现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2年2月11日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


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一)申报立项:

  1. 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报告;

  2. 项目建议书;

  3. 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

  4. 合营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1. 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 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合营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5. 中方国有企业以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书。

  (三)申报合同、章程,申领批准证书:

  1. 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附件;

  5. 投资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6. 进口设备清单;

  7. 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书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8.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

  9. 中方国有企业以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书;

  10. 其它有关的必要文件。

  二、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立项: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境外个人投资应提供身份证明);

  3. 外商的资信证明。

  (二)报批章程、申领批准证书: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2.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 外资企业章程;

  4. 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5.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6. 外汇平衡计划;

  7. 进口设备请单;

  8. 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书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9.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

  10. 其它有关的必要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 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件;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5.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批件和批准证书;

  6. 投资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书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8. 场地租用文件;

  9. 其它有关的必要文件。

投资事项

(一)投资形式

外商在重庆市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 举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 与境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

3. 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4. BOT、BOO方式。

5. 在境内参股,购买部份股权和生产经营权。

6. 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合作生产。

7. 租赁,承包经营境内企业。

8. 收购境内中小型企业。

9. 在重庆市举办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等。

10. 借款给境内项目或企业。

11. 中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二)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农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三)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7/1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1/2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      ◆2/5不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              ◆1/3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五)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交付: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

(六)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待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为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市外经贸委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
一是坚持科技兴贸和品牌战略,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贸生产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生产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支持企业主动申请海关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做好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备案和保护工作。鼓励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
二是加大进出口环节和涉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产品目录和广告宣传册等,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禁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对在市内举办的涉外展会,凡有必要的,将邀请保护知识产权部门驻会监管。
三是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将停止受理侵权单位外贸业务申请;对在“广交会”上被查实侵犯知识产权的,将按大会有关规定,给予永久取消参会资格的严厉处罚。
四是严格对国际来展的审查和审批程序,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展示其假冒和未授权产品。
五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外贸企业参加全市出口品牌和出口30强评选的硬性指标。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如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A.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B.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C.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快捷办法
D.其它

A、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一) 审批机关是指: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各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二) 主管部门是指: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 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审批(工业项目:重庆市经委;非工业项目:重庆市计委;商业项目:重庆市商委)
(四)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审批。
(五)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六) 凡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须由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B、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1.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申报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企业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1. 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建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三) 外资企业
1.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2. 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3.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4.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四) 外国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1. 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企业简介;委任首席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个人简历、有效证件及登记照;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开业签证书;租房协议和产权证书;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外国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C、 在重庆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快捷办法--"一门式"服务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Chongqing Promotion & Service Center For Foreign Investment)直属于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 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实行“一门式”服务的指定代理服务机构和对外服务的“窗口”,是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会员单位,是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和FESCO人力资源服务会员单位。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市政府“一门式”办公提供服务,承办重庆市外经贸委交办的事务性工作,为计划在重庆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的外国企业提供帮助,也致力于向寻求海外拓展的中国本土企业推广海外的投资环境。  

联系方式: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电  话:023-89018888 023-89018451

传  真:023-89018885

www.cqipa.com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

D、 其它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需要长期居留的,可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二) 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BOT、TOT、收账、兼并、租赁及期货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 外商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人民币。
(四) 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相关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
(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市外经贸委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南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庆)》);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以上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核准机关

1、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重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3、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核准时限

1、 权限内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 权限外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按顺序装订成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内项目报送2套,权限外项目报送4套):

1、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需明确进口设备及金额和采购国产设备及金额。

2、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7、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0、 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

决定形式

1、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

1、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 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 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需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原核准程序执行。

个类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补充提交的材料目录:

教育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医疗机构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依据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7条)。

航空类项目

补充提交的材料:

民用航空总局审查意见(依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10号令)

金融类项目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金融类项目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设立程序

一、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资金规模,至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核准。

二、至工商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至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合资(作)合同、公司章程进行报批。

四、至市技术监督局取得企业组织代码通知书。

五、至外经贸管理部门打印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至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登记。

七、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帐户手续。

八、完成财政、税务、国土、海关、商检等部门登记手续。

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能在某个环节要求对项目进行特殊行业的前置审批。




  投资重庆网
  重庆制造网
  重庆天然肠衣网
  重庆市对外经贸信息服务中心
  重庆电子口岸
  重庆外籍人士生活网
  外经贸人才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网
  重庆货代网
  中国出口信用e计划
  网上广交会
主办:bet365亚洲备用网址 渝ICP备14001047号-2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联系电话:86-23-62663155    传真:86-23-62663156    邮编:4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