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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17〕 14号
2017年04月18日  【小 中 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4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

     

 

第一章     

 

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引进海内外紧缺高端人才,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决定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下简称“鸿雁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鸿雁计划”遵循“聚焦产业、突出创新、按需引进、市场认可、重在使用”原则,既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人才引进,更重点满足科技型企业人才需求,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既支持存量企业技术创新,更着眼于引进新的创新人才团队,支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重视市场化人才评价,更重视人才核心技术能力的同行认定,支撑引领性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鸿雁计划”按照“属地申报、市级确认、两级分担、分期兑现”方式组织实施,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配置”的引才工作机制。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

第五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二)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第六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

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第七条  对来渝创办符合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或法人化研发公司的技术创新人才,如难以用当期的薪酬认定其人才类别,可以本人拥有发明专利的价值作为人才认定评估标准。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及奖励

 

第八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共同实施。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园区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后,可以向单位纳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人才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条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

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渝工作时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确定,并按年度申报。

第十二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符合我市其他人才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对来渝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在科技奖励、项目资助、股权激励、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职称认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现有政策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围绕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创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债权融资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鸿雁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鸿雁计划”人才奖励、引才单位补助及开展引才活动等支出。人才奖励资金、引才单位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实行人才服务证制度,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奖励兑现及个人来渝相关事宜代办协调等服务。

(一)创业服务。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的,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在创业投资、债权融资、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提供服务。

(二)居留签证。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渝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为人才(R字)签证或办理居留证件;凭来华工作许可证明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外国人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三)落户。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在我市办理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四)配偶、子女就业。“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提出解决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

(五)医疗服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看病就医的,在签约医院可凭人才服务证享受优先就诊预约、优先医生预约、优先安排住院、优先安排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六)子女入学(托)。“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安排。

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由人力社保部门建立,教育、科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经“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市“双师”交流计划实施范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第十八条  建立“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工作成效定期评估制度。在入选人才3年政策兑现期内,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年度核查在岗履职、个税缴纳、资格条件等情况,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评估结果为差或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终止其享受“鸿雁计划”待遇资格。

第十九条  “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及其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鸿雁计划”在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科技、公安、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和用人单位可在“鸿雁计划”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措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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