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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解读《亚太贸易协定》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成果
2017年01月20日  【小 中 大】
 

    1月13日,《亚太贸易协定》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在泰国曼谷举行。《协定》成员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以及准备加入《协定》的蒙古均派高级别代表团参会。在此次会议上,《协定》6个成员国代表共同签署了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会议发布了《部长宣言》,宣布启动《协定》项下贸易便利化、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实质性谈判,并力争于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会议还决定成立《协定》工商协会,推动进一步提高区内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日前,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次部长级理事会成果进行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亚太贸易协定》总体情况。
  答:《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协定之一。《协定》成员对象为亚太经社会所有发展中成员国,秘书处职能由位于泰国曼谷的亚太经社会承担。《协定》成立以来,共举行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有力地推动了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间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良好合作范式。
  目前,《协定》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蒙古正在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即将加入。《协定》成员横跨东亚和南亚这两大世界经济增长极,拥有28亿人口的庞大市场,是亚太地区具有独特优势的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参与《亚太贸易协定》合作情况。
  答:我国于1994年正式宣布申请加入《曼谷协定》,自1997年起,我国分别与各成员国进行加入协定的双边谈判,并于2001年5月正式加入《曼谷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自2006年第三轮关税减让成果实施以来,受惠商品范围大幅度扩展,对扩大我国与《协定》成员的贸易往来产生积极影响。2001-2015年,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双边贸易额从410亿美元扩大至3696亿美元,增长近9倍。其中,我国对其他《协定》成员出口从159亿美元扩大至1793亿美元,增长约11倍,进口从251亿美元扩大至1903亿美元,增长约8倍。同时,2015年《协定》项下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数量,在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居第二位,进口受惠货值位居第三位,企业受益显著。

  问:此次《协定》部长级理事会发布的《部长宣言》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协定》各参会国代表共同发布了《部长宣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宣布结束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二是宣布启动贸易便利化、投资和服务贸易三个领域的实质性谈判;三是宣布争取于2017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及探讨在新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四是欢迎蒙古尽早加入《协定》并推动《协定》继续扩员;五是同意成立《协定》工商协会。此外,《部长宣言》还提及促进优惠贸易数据交换,鼓励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推进绿色贸易与投资等内容。《部长宣言》反映了近些年各成员国为推动《协定》发展所做工作,并为《协定》的下一步工作和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问:请介绍一下《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水平,2007年10月,《协定》各成员国启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经过九年艰苦磋商,最终于2016年8月正式结束。各成员国代表在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上签署了第四轮谈判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
  《修正案》体现了《协定》第四轮谈判成果,近400页,主要包括各成员国的关税减让承诺和对原产地规则的优化等内容。《修正案》是《协定》各成员历经9年时间完成的重要成果,是对《协定》的丰富、完善、补充和提升,体现了《协定》成员深化和拓展经贸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和现实需求。《修正案》的达成和签署,将为《协定》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助力,并将推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问:《修正案》在关税减让方面有哪些改进?
  答:根据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成果,《协定》6个成员国共对10312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适用于所有成员,称为一般减让,降税数目总数较第三轮谈判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为33%。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老挝和小经济体斯里兰卡可享有一定灵活性。此外,各成员国在自愿基础上单方面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和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称为特殊减让,平均降税幅度分别为86.4%和86.2%。
  具体而言,我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191个税目产品(按2012版税则计算,以下同),主要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制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产品。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81个特惠税率产品。
  韩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2797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鱼类、鲜花、矿产品、化学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的951个特惠产品和给予老挝的943个特惠产品。
  印度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142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动物产品、油籽、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纺织制品、贱金属制品、机械产品等。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48个特惠产品。
  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的一般减让清单分别包括585、598和999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水果、香料、食品、矿产品、化学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木材纸制品、纺织制品、钢铁制品、机械产品等。斯里兰卡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个特惠产品。孟加拉国特殊减让清单包括给予老挝的4个特惠产品。老挝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问:《修正案》中各方关税减让成果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为推动企业早日受益,《协定》各成员国同意抓紧履行国内程序,做好相关技术准备。争取于2017年7月1日实施《修正案》各方减让成果。

    问:蒙古国是否在《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中作出相关承诺?
  答:在2007年10月北京举行的第二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部长一致同意秘书处关于协助有兴趣的国家加入《协定》的建议。在中方的邀请和支持下,蒙古国作为观察员国提交了第四轮谈判出价清单,并与各方达成一致。2013年10月,各成员国在第42次常委会上原则同意蒙古国加入《协定》。此次部长级理事会,蒙古国也派员与会。据了解,蒙方目前正在抓紧履行国内审批程序,一俟完成,将正式加入《协定》,并尽快实施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
  根据蒙方与《协定》其他成员达成的共识,蒙方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中享有一定灵活性。根据谈判结果,蒙古国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66个税目产品,主要包括渔水产品、蔬菜水果、动植物油、矿产品、化学制品、木材、棉纱、化学纤维、机械产品、运输设备等,平均降税幅度为24.2%。蒙古国未提交特殊减让清单。

  问:《修正案》在优化原产地规则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为进一步提升《协定》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效果,各成员国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是通过新增两个注释,分别对“累积成分”和“直接运输”两个术语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累积成分的定义和直接运输条款经第三方中转的界定,便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原产地规则享受相应优惠;二是首次在《协定》中增加了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155个4位税号产品,在原有单一的“区域增值”标准的基础上,可适用 “4位税目改变”标准,涉及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使《协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加科学灵活。

  问:本次部长级理事会是否启动了新的关税减让谈判?
  答:经过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协定》贸易自由化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平均降税税目比例和平均降税幅度分别达到28%和33%以上,但相较其他自贸协定仍有较大提高空间。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前,各成员国均对尽快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持积极态度,但尚未就具体启动时间达成一致。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部长讨论了《协定》未来发展方向,并重点就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进行了探讨。各方一致同意将抓紧获得国内授权,力争在2017年年内启动第五轮关税减让谈判,以进一步提升《协定》自由化水平。

  问:除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外,《协定》是否涉及其他领域的谈判?
  答:顺应亚太区域自贸协定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协定》正在努力拓展谈判范围,扩大合作领域。2009年12月,《协定》各成员国部长在韩国举行的第三届部长级理事会上签署了《贸易便利化框架协议》、《投资保护、促进和自由化框架协议》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及自由化框架协议》。按照上述框架协议相关规定,经各成员国协商一致可启动贸易便利化、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实质性谈判。2013年10月,各成员国在第42次常委会上就在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宣布启动上述谈判达成一致。
  在此次部长级理事会上,《协定》各成员国代表正式宣布启动上述框架协定下贸易便利化、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实质性谈判,指示《协定》常委会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推进相关谈判。随着《协定》各成员间经贸关系的日趋紧密,我们相信《协定》将涵盖更多的领域,逐步形成一个更加全面、更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安排。
 
  问:本次部长级理事会还同意成立《协定》工商协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探讨成立《协定》工商协会议题由斯里兰卡在第48次常委会上提出,建议由各成员国官方商协会共同组成,以促进《协定》实施和成员间经贸合作。经深入讨论,各成员国均认为,在《协定》下成立工商协会将有利于各成员国企业更好地利用《协定》下的优惠政策,提升《协定》实施效果,促进人员交往,推动各方经贸合作迈上新台阶。在此基础上,此次部长级理事会同意在《协定》框架下成立工商协会,并指示各成员国商协会专家就《协定》工商协会职能、组成、运行等具体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磋商,争取尽快达成一致。

  问:有什么渠道可以了解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的更多信息?
  答:我们将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fta.mofcom.gov.cn)上及时更新《协定》和《修正案》相关信息,促进企业对《协定》优惠措施的利用。欢迎大家登陆中国自贸区服务网,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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