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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备用网址关于征求醇基燃料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有关工作建议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扎实做好新列入市商务委职责范围的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我委拟于近期争取市政府组织召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专题协调会议,并草拟了《bet365亚洲备用网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情况汇报(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我委草拟了《bet365亚洲备用网址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收集各方面建议意见,更好推进相关工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意见,并将有关修改建议意见于9617:00前书面反馈市商务委(特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李运安,6266270513983887581;陈梦鹤,6266276715213736336。传真:62662705,邮箱:805381464@qq.com

 

附件:1.bet365亚洲备用网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情

况汇报(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3.bet365亚洲备用网址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

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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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

 

 

 

 

 

 

 

 

 

 

 

 

 

 

附件1

 

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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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  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务实做好新列入我委职责范围的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基本情况

据市安监局提供情况,目前,全市醇基燃料合法生产企业仅有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一家。该公司成立于20044月,生产基地位于涪陵区荔枝街道篙枝坝,总部位于涪陵区双宝路13号;2005年首次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能力为限于工业醇基混合燃料10000/2014年延期换证,有效期至20171116日;其生产的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丙烷,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了解,我市醇基燃料生产经营活动始于2004年,应用领域最初主要用于汽车燃油和工业燃料,因其成本及价格较低,2009年逐步进入主城九区及涪陵、黔江、铜梁、武隆、彭水等区县部分单位食堂、餐饮企业、城乡居民家庭等民用领域。据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掌握的情况,本地生产销售、外地生产输入我市进入民用领域的醇基燃料现已占瓶装燃气市场10%左右的份额,其中主城区约占5-10%、其他区县约占10-15%,约60%属无证照经营。之前,我市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对醇基燃料行业实施安全监管,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控其进入民用领域,目前,“两证”仍由安监部门核发。经了解,四川、贵州、云南、湖北等周边省市均将醇基燃料归由安监部门进行监管,并牵头开展打非治违。

二、我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无上位法规定。醇基燃料不属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管理适用范围。经与住建部等有关国家部委联系,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适用范围,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出台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的法律法规。

二是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无国家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醇基液体燃料》、《车用甲醇汽油(M85)》、《车用乙醇汽油》等醇基燃料工业技术标准,但还没有制定适用的醇基燃料民用技术标准。

三是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存在安全监管隐患。一方面,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无上位法规定,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不便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也无国家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易发事故,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健康等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是建议由市商务委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全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鉴于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尚无上位法规定、国家技术标准指导,但已进入我市民用领域多年的既成事实和严峻现实,为加强全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整治重点、划分监管职责、提出工作要求,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代拟稿》见附件),全面部署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党政重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市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行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建议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组织专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醇基燃料的属性、成分及比重、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科学技术性,多方权衡醇基燃料进入民用领域的利和弊,科学研判其是否适合进入我市民用领域,为安全监管提供科学参考。

三是建议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在《醇基液体燃料》、《车用甲醇汽油(M85)》、《车用乙醇汽油》等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基础上,参考现已废止的《醇基民用燃料标准》(NY3111997),科学制定醇基燃料进入我市民用领域的相关地方技术标准,为安全监管提供适用标准。

四是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研究将醇基燃料明确列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管理范围,按程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修改建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的修改建议意见,为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建议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立足重庆实际,既正视当前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二甲醚、沼气等现有五个城镇燃气产品的供求、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现状,又着眼未来面临新能源革命的挑战,既考虑醇基燃料原材料较充足、成本有优势,又注重其环保、安全等问题,合理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规定,为安全监管提供政策支撑。

六是建议由市编办牵头负责,根据商务部门在现有负责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两项危化品行业,以及粮食、酒类、药品等商贸流通安全监管职能基础上,再拟新增醇基燃料、成品油两项危化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能的实际,增加全市商务部门相关工作职能的机构,参照文化、工商、旅游等执法机构设立体系,在商务部门新增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充实人员,建设执法队伍,为全市商务领域安全监管提供保障。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醇基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燃料总称,以液体或者固体形式存在,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相对于传统燃料具有成本及价格较低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市餐饮等行业领域使用较多,但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认识醇基燃料的危险特性,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联动,严格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关企业排查消除各类隐患,确保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

二、监管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醇基燃料行业秩序,进一步排查治理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疏导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醇基燃料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管主要内容

(一)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将醇基燃料储存在合法安全仓库内,储存、输送方式或者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酒店等场所。

(五)涉及醇基燃料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摸排醇基燃料安全风险。全面摸排全市各行业领域醇基燃料安全风险,建立醇基燃料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认真组织开展醇基燃料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醇基燃料地区及各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探索推行醇基燃料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共享。(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各环节管控,有效防范醇基燃料安全事故。

1.加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量、经营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经营醇基燃料以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醇基燃料储存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储存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储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储存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对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醇基燃料运输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运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运输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做好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以及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使用单位使用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流通使用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加大对人口密集场所、繁华商业区使用醇基燃料的小餐饮、酒店、农家乐以及机关、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醇基燃料废弃处置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废弃处置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废弃产生、处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环境保护法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健全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醇基燃料安全生产监管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市商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醇基燃料安全的依法治理。进一步完善醇基燃料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积极配合国家制定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配合国家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醇基燃料道路运输措施。加强醇基燃料本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对醇基燃料质量进行检测,探索制定完善醇基燃料地方标准。(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联动规范开展醇基燃料综合执法检查。在加强各环节管控、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以区县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加强联动、综合整治,严格遵循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探索推广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强化醇基燃料各环节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醇基燃料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采购、网售等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依法严肃追究醇基燃料安全事故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实行既追究企业的责任,又倒查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的“一案双查”,推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商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醇基燃料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醇基燃料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施设备配备要求,按照醇基燃料从业单位数量、规模和风险程度等情况,强化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醇基燃料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有效防控醇基燃料应急处置风险。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大醇基燃料应急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醇基燃料应急预案,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强化醇基燃料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醇基燃料安全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醇基燃料特性及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安全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让广大市民知晓醇基燃料的危险特性,掌握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商务委具体负责,适时召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是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安全治理工作。

(二)细化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办法,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并于2017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措施办法报市商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处级领导干部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一并报送市商务委(联系人:李运安;联系电话及传真:62662705)。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检查,并及时汇总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每半年向市商务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商务委会同市政府安委办要适时组织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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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6]27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按汽车保有量的4-5%测算总拆解产能、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及其拆解产能、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和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严格资格认定

(一)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的拆解能力、存储和拆解场地、拆解设施和设备,其中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0辆、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存储和拆解等作业场地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3. 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并具有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等;

4. 具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 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拆解操作规范。

(三)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经营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经营范围包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经营场地土地、房产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5. 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汽车拆解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6. 经营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

7. 经营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8. 从业人员名单;

9.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10.如实填写《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11.如实自评填写《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现场验收评分和评审意见表》(附件2)。

(四)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连同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委进行审核。市商务委审核通过后,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等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审核验收工作在市商务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条件合格、材料齐全且通过验收评审的,由市商务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创建企业账户,并通过系统印制颁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条件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未通过验收评审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资格管理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场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场地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新的拆解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商务委重新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当由经营场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商务委撤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认定书》。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应当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按照新的要求通过经营场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申请重新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格认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使用资格认定书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招投标等活动。

四、完善回收网络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回收网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天内通过网点、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备案,提供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备案表》(附件3)、从业人员名单等备案材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回收网点不得对报废汽车进行拆解。

五、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汽车时,应当收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复印存档,无法提供的,应当由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情况说明。

(二)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不齐全的,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车架(或车身)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录入车辆信息、上传车辆照片后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协助核实回收的报废汽车证件等相关信息。因抵押、查封或与档案信息不符等无法完成车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退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作废。涉嫌盗抢,伪造或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其他违法犯罪情况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作废。

(五)报废汽车完成注销登记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方可向报废汽车原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同时转交注销证明。

(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报送企业经营场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拆解,严禁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管制度,记录报废汽车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记录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移交等情况,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移交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九)报废汽车的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3年。

六、规范回收利用行为

(一)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可以交售给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不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的应当进行破坏处理后交钢铁企业回炉销毁,严禁违规出售、转卖。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建立“五大总成”信息追溯体系,记录包括总成名称、型号、识别代号、交售的企业名称及时间等信息,录入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无识别代号的总成件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标识钢印代号。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出售能够继续使用的非“五大总成”零部件,但应当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以消费者易于获取的方式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四)交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设施的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

七、加强行业监管

(一)《资格认定书》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商务部规定,市商务委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伪造、变造。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6]27号)相关规定领取、使用、管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格认定条件情况、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规范使用《资格认定书》情况、规范领用及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处置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会同同级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进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同级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机动车注销登记、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六)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七)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违法违规出售“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拼装车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八、健全协调机制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的作用,及时与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交易。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及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

为及时、准确了解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工作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当年715日前和次年115日前报送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至市商务委(特管处)。联系人:陈梦鹤,电话:6266276715213736336,邮箱:805381464@qq.com

附件:1.《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现场验收

评分和评审意见表》

3.《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备案表》

醇基燃料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征求意见通知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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